南京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作品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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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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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宁价费[2007]170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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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06-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版权局,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作品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07]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作品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的函
省版权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收取经营服务性作品著作权登记费的函》(苏权函[2007]2号)收悉,为了更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作品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有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1号)和 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作品著作权登记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版权局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关规定,你局将作品著作权的自愿登记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同意社会中介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开展作品著作权登记时,收取作品著作权登记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除附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委托、优质服务的原则,社会中介组织应 按著作权登记 的规范性要求提供服务,,在登记服务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服务内容等,按章纳税。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仍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版权纠纷等收费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07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你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附件:江苏省作品著作权登记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