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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文审[2007]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2007-04-11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办法》第九条以外其它发票的检举奖金标准和批准权限。
 
  (一)对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其他发票行为
 
  1.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2.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5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3.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5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4.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5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5.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500份的,给予1000元以下的奖金;
 
  (二)关于检举奖金的审批权限,经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局长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向检举人发放奖金。
 
  二、检举奖励资金从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三、各单位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15日前报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财务处、稽查局)。
 
  四、重庆市国家税务局1999年4月21日印发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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