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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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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余府发[2007]7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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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04-10 |
生效日期:2007-04-10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或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所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按规定由本市国税机关管理的、经县(区)国税机关批准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它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定额征收办法:
㈠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或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㈡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㈢账目设置和会计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㈣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六条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
㈠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㈡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第七条 县(区)国税机关应成立征收方式鉴定机构,专门负责对征收方式的鉴定和协调工作。成员由税政、征管、税源管理等部门懂管理、通财会、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组成。
鉴定机构应定期(每年不少于两次)对辖区内行业或企业的利润水平、税负水平进行测算,根据测算结论适当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按下列程序和方法鉴定:
㈠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且开业经营2个月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见附表1)一式3份,填制后,报送税源管理部门;
㈡税源管理部门接到企业填制的《鉴定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区)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核;
㈢县(区)局、直属税务分局接到《鉴定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㈣《鉴定表》一式3份,县(区)办税服务厅、直属分局税政法规股和纳税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3月底前。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且开业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十条 对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办法,在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核定的税款不得低于同行业中同等规模的企业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缴纳的所得税款。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㈠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㈡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十一条 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生产经营中超过定额的部分要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核定税额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成果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整应纳税额。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实际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调查,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在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区)国税机关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㈠实行改组改制的;
㈡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㈢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㈣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认为其申请理由充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和服务行业,企业所得税按行业应税所得率实行按季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其他新办企业按企业申请,账目健全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经县(区)国税机关批准,应及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详细分析企业的销售、成本、费用的配比情况。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管理。
第十五条 采取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季,纳税人按季定额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后十五日内向办税服务厅报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采取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不实行汇算清缴。
第十六条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实行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方式申报纳税。纳税人于季(月)后十五日内向办税服务厅报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累计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05〕383号)确定的办法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年度终了后4月15日前报送《核定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表》,4月30日前结清年度应纳税款。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评估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控管力度。评估中如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条件的,县(区)国税机关应及时变更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立登记台账(见附表4)。
第十九条 市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征收方式中的不科学、不合理情形。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核定征收的类型是否正确、核定征收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经过调查和集体审批。
第二十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间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如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如数追缴其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并按核定征收方式恢复征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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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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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 所属行业 │ │
├────────┼────────────┼──────────┼────────┤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
│ 上年收入总额 │ │ 上年成本费用额 │ │
├────────┼────────────┼──────────┼────────┤
│ 上年所得税额 │ │ 上年征收方式 │ │
├────────┼────────────┼──────────┼────────┤
│ 行 次 │ 项 目 │ 纳税人自报情况 │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 │ │ │意见 │
├────────┼────────────┼──────────┼────────┤
│ 1 │ 账簿设置情况 │ │ │
├────────┼────────────┼──────────┼────────┤
│ 2 │ 收入核算情况 │ │ │
├────────┼────────────┼──────────┼────────┤
│ 3 │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 │ │
├────────┼────────────┼──────────┼────────┤
│ 4 │ 账簿、凭证保存情况 │ │ │
├────────┼────────────┼──────────┼────────┤
│ 5 │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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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纳税人意见 │ 税源管理科(分局)审核意见 │
│ │ │
│ 签 章 │ 签 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县区局审批意见 │
│ │
│签 章 │
│年 月 日 │
└─────────────────────────────────────────┘
附表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鉴定,对你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你企业 (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所得率)为 。
你企业应于每季(月)终了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逾期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企业应缴纳的其他各税,仍按原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由填开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附表3: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明细表
┌──────────────┬───────────────────┬──────┐
│ 企业类型 │ 最低应税所得率(%) │ 备注 │
├──────────────┼───────────────────┼──────┤
│ 商 业 │ 7 │ │
├──────────────┼───────────────────┼──────┤
│ 工 业 │ 7 │ │
├──────────────┼───────────────────┼──────┤
│ 饮食服务业 │ 10 │ │
├──────────────┼───────────────────┼──────┤
│ 交通运输业 │ 10 │ │
├──────────────┼───────────────────┼──────┤
│ 娱乐业(网吧除外) │ 20 │ │
├──────────────┼───────────────────┼──────┤
│其他服务业(含娱乐业中的网吧│ 10 │ │
│ ) │ │ │
├──────────────┼───────────────────┼──────┤
│ 房地产业 │ 15 │ │
├──────────────┼───────────────────┼──────┤
│ 建筑安装业 │ 10 │ │
├──────────────┼───────────────────┼──────┤
│ 其他行业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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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金额:元
┌──┬────────┬────┬──────────────┬──────────┐
│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 │ 核定时限 │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核│
│ │ │ 行业 ├──────┬───────┤ 定定额) │
│ │ │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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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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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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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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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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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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