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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政办[2007]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1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商业税收管理秩序,有效遏制我市商业税收增长乏力、税负偏低的局面,结合新乡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
  开展对商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一是解决我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税负和商业个体定税长期偏低的问题;二是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或利用虚开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三是查找问题,堵塞漏洞,建立税收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整治范围
  (一)商业一般纳税人整治重点
  1.重点行业:2006年税负低于全省平均税负或2006年税负同比下降幅度较大的烟草制品批发、医药经销(含批发、零售)、石油及制品批发、煤炭及制品批发、建材经销(含批发、零售)、汽车经销(含批发、零售)、家电经销(含批发、零售)、机动车燃料零售、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和大型商场。
  2.异常企业:
  (1)2006年零申报企业。
  (2)2006年税负低于全省同行业税负的企业。
  (3)2006年税负低于同期水平的企业。
  (二)商业企业所得税整治重点
  1.上述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治的重点行业和异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2.商业企业中2006年亏损、零申报和微利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微利企业是指年纳所得税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企业。小规模商业企业所得税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整治。
  3.对2006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而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其经营和收入规模不相匹配的大型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连锁企业,各县(市)、区要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结合,选择重点企业开展整治。
  (三)小规模商业企业或个体商户整治重点
  1.重点行业和企业
  (1)2006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未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2)超市、品牌专卖、区域代理经销商、冠名发票使用企业、小规模商业企业大户和个体大户。
  (3)有分支机构或商业连锁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2.重点地区:2006年底零申报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个体商业税收增长和个体总税收增长不同步的县(市)、区。
  3.疑点纳税人:
  (1)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连续六个月低零申报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2)全年未使用发票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和发票使用量异常的个体商户。
  (3)月应纳税款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4)低于全市个体商业核定户平均税负的实行核定征收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5)转非信息异常的个体商户。
  (6)月纳税额在800元以上的个体大户、一些存在表面经营规模较小、有可能取得大笔收入的特殊行业个体商户。
  (7)税负偏低的大型商场租赁柜台商户。
  (8)发票开具金额超标准未补税或未调整核定定额的个体商户。
 
  二、专项整治内容
  (一)增值税专项整治的内容
  主要从企业的销售收入、进项税额以及货物、资金、发票等方面进行整治,特别是税负偏低的行业和企业要进行重点治理。
  (二)企业所得税专项整治内容
  商业增值税整治的重点行业和异常企业中,企业所得税也一并整治;对商业企业所得税2006年度亏损户、零申报户和微利申报户进行整治;对2006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而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其经营和收入规模不相匹配的大型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连锁企业,进行重点整治。
  (三)个体及集贸市场商户专项整治内容
  主要是检查个体及集贸市场商户定税依据、定税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关费用是否真实;对个体工商户停业、注销、转非异常信息收集整理、分类治理;对个体大户进行重点监控;检查集贸市场是否存在漏征漏管现象;对大型商场中的承租商户逐户核对,按实际情况进行剥离;对发票使用量异常、存在销货不开票、使用假发票或流失发票的问题进行严厉查处,核对发票开具金额与税款核定金额,达到以票控税。
 
  三、整治期间和时限
  (一)整治期间:原则上对商业纳税人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业务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治理,如发现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的,可以往前追溯。
  (二)整治时间:整治工作开展时间为2007年4月1日-2007年10月31日。
 
  四、专项整治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整治活动分六个阶段即:宣传发动、案头分析、企业自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总结阶段。
  (一)宣传发动。时间为2007年4月1日-2007年4月30日。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2007年4月11日,市政府组织召开各县(市)、区主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单位负责人,重点商业纳税人参加的商业税收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宣传商业税收整治的意义。
  (二)企业自查。时间为2007年4月11日-2007年5月15日。各基层税务机关要以召开座谈会、纳税辅导等形式向纳税人宣讲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认真开展自查,同时,纳税人也要按照前面列举审核的重点和内容,进行自查,纠正发现的问题,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税务机关要从宽处理,自查结果填写自查表并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自查表附后)。
  (三)案头分析。时间为2007年4月1日-2007年4月30日。税务机关利用日常管理中掌握和采集的相关信息,结合本地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和行业基本规律,查找疑点问题,确定开展评估重点。
  (四)纳税评估。时间为2007年4月1日-2007年10月31日。税务机关结合所管理企业的实际情况,利用现有评估模型,有针对性地筛选不同类别的企业开展纳税评估。
  (五)税务稽查。时间为2007年5月1日-2007年10月31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自查情况,对重点行业中经营规模较大、税收与销售收入规模不匹配、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并且自查不认真的企业和个体大户进行重点检查。
  (六)总结阶段。税务机关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章立制,规范行业管理,确保整治成效。
 
  五、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单位、各部门、各纳税人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商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对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提高全市税收管理水平和税负水平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搞好企业自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
  (二)依法整治。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及企业认真进行梳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全面开展重点整治。对于评估后移交稽查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加快稽查进度;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尽快处理。
  (三)协调配合。商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税务机关牵头,商务、工商、公安、技术监督、金融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四)适时督导。专项整治期间,市政府将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适时的督导和检查,并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编发简报,通报、指导全市的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顺利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商业税收专项整治纳税人自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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