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对市城区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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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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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萍府办发[2007]11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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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04-09 |
生效日期:2007-04-09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对市城区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关于对市城区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征收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
市规划局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城区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是在财税部门现行职责分工和征管权限不变的基础上,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以税收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之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其核心内容是建立财政、地税、国土、房管部门之间的审核把关机制,实行以票控税、先税后证的办法。即: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时,必须出具统一有效的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对于没有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国土、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二、征管范围
1、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的为安源区和萍乡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转)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诸环节涉及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2、市财政局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3、市地税局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征收工作。
三、征管模式
以契税管理为基础,以部门配合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具体方式为:
1、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销售应纳地方税收仍由原征管模式下的财政、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2、设立“一体化”征收窗口。二手房地产转让应纳地方税收由市公共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征收窗口进行征收。市财政、地税、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市公共政务服务 中心设立“一体化”窗口进行联合办公(或委托征收),实行“一体化”管理和“一站式”服务。各窗口应公布有关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印发办事服务指南。
3、统一房地产转让计税价格认定。财政、地税部门对房地产转让的计税价格进行统一认定,并在统一认定的基础上计征各项税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相符的,以申报价格作为统一认定的计税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地税部门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以核定的价格作为统一认定的计税价格并据此征收税款: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规范票据管理。企业、单位、个人在转让销售土地、房屋时所需的发票,根据税款征收管理权限,由地税部门开具。其中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二手房地产转让所需的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由市公共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征收窗口开具。
四、征收办证
1、财政、地税、国土、房管部门之间实行流水作业,做到“以票控税、先税后证”。具体工作流程为: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受理产权交易登记事项--财政契税征管部门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项--地税征管部门办理税款申报缴纳事项--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费缴纳事项(如委托国土、房管部门代征,则纳税人应向国土、房管部门的窗口申报缴纳税款)--其他相关手续--发放产权证。
2、财政、地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统一认定的价格进行税款征收,并开具完税凭证和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对符合条件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同时在发票上加盖减免税发票印章。财政、地税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并已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的,应将有关申请审批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3、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江西省房地产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申办对象出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对于未出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国土、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后,应将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一联或复印件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4、市地税局在“一体化”征收窗口征收(或委托代征)的房地产税收,先缴入市财政本级国库,再定期按市本级与安源区6:4、市本级与开发区4:6、湘东区100%的比例分别划转市本级、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开发区国库。市财政征收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解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五、建立信息传递工作机制
1、国土、规划、房管部门应分别按国税发〔2005〕89号和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规定,定期向财政、地税部门书面告知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以及征用、出让、转让、租用、变更土地的情况。同时,规划部门在进行城市开发执法检查时,发现有违规(法)项目的,以及国土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项目开发方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财政、地税部门。
2、财政、地税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未办理用地手续、未进行土地登记或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土、规划、房管部门,以便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同时,财政、地税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规划和房管部门开展土地、规划、房地产权属管理方面的检查,定期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相关信息。
3、财政、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籍、地价资料和房地产开发等资料,加强土地和房产税收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内的信息。要建立房地产税收管理制度,对房地产项目实行分项管理,对所辖范围的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过程和房屋销售情况进行全程监 督,分户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及时反馈信息。财政、地税部门获取的地籍资料和相关资料、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并有责任和义务对有关资料予以保密。
4、建立城区房地产信息局域网络平台,将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发证和登记所涉及的相关信息,以及财政、地税部门的税务征管信息进入局域网络平台,便于及时、全面地掌握房地产信息,实行信息共享。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税收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财政、地税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业务精、素质好的人员到集中办公窗口,要进一步改善征管窗口的办公条件。对于国土、房管、规划部门等配合房地产税收管理增加的经费开支,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实行委托代征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规定按所分成税额拨付代征手续费。同时,财政、地税、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沟通,加强协调配合,每半年要联合对“先税后证”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核对,交流工作进度,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改进,全面提升市城区房地产税收征管水平。
其他县(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