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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长地税发[2007]5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7-05-1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局、所):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15号)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各类学校取得的应税收入均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的文件精神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中,属于学校收取的择校费收入:由学校按其收取的择校费收入全额自行申报,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属于学校自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按其实际收取的收入全额,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属于学校代有关单位收取的其他收费:如果学校全额支付给有关单位,则不征税,若有余额,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税。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校在2006年度取得的全部应税收入,在2007年6月底以前进行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
 
  二、学校在2007年上半年取得的全部应税收入,在2007年7月10日前进行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此后,学校应按月办理纳税申报。
 
  三、学校应在2007年6月1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申请领购地税发票;自2007年7月1日起,学校除免税项目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一律使用地税发票。
 
  四、2006年和2007年学校减免税的收费项目,要在2007年6月份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管理。
 
  各基层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服务于学校,积极做好纳税辅导,帮助学校做好收费项目征免税的认定,并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做到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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