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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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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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徐地税发[2007]61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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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04-13 |
生效日期:2007-04-13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4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六条所指规模以上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我市暂定为项目预算30万元。
二、由于《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徐财税[2007]15号)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进一步予以明确,《办法》第十四条(一)、(二)的相关内容,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填写《徐州市建筑业发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见附件一)并提供相关证照等资料(复印件),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一)为我市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不包括外地来徐企业);
(二)证照齐全,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有权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用场所必须经市(县)房管局所属房屋租赁监理处(所)登记备案,且承租期在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账簿设置齐全,能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资料,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六)具有一定规模,建筑业发票使用量较大且较为稳定的企业。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区各分局审批认定,并报市局征管处、税政一处备案。市局将不定期对审批认定情况进行抽查。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