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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厅等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工[200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08 生效日期:2007-03-08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农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替代化石能源,是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战略措施,对促进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做好有关工作。
 
  二、各地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做好生物质资源评价和开发利用规划工作,科学引导我省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产业的发展。
 
  三、各地相关部门要掌握本地区有关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产业发展情况,及早做好准备,待国家有关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具体财税扶持政策下发后,按规定做好税收优惠、补助资金等的申报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林业局
2007年3月8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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