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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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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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济国税发[2007]25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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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02-05 |
生效日期:2007-02-05 |
各基层局、稽查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转发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济国税函〔2006〕21号)下发后,通过一年来对出口企业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来看,各基层局对上述政策的贯彻落实尚不够到位,特别是日常管理和核查的力度不够。为此要求各基层局按照省局下发的《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退税管理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职责,加强出口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加大对出口企业违反单证备案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各基层局主管退税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组织指导税收管理员做好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情况的核查工作,并负责对出口企业采取电子数据或其他特殊单证备案方式的审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督导工作应纳入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税收管理员应负责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单证备案的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要求出口企业最迟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的15日内,将列入备案范围的出口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并定期对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存放、装订、保管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异常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
三、各基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日常出口退税审核中,对存在鲁国税发〔2007〕14号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和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单证在审核中发现有疑点的,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备案单证,并对备案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凡对备案单证检查、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二OO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