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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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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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杭地税一[2007]8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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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01-22 |
生效日期:2007-02-01 |
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6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了有效加强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备案工作监督和管理,经研究,对我市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符合认定条件的,请携带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见附件一)
二、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时应对纳税人提交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见附件二)和附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录入备案表的信息,形成待处理文书信息、文书受理信息和文书备案传递信息,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提交管理人员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符合或不符合免税规定的,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三)交纳税人。 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
三、加强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备案日常税源管理。各税务分局应利用现有征管软件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纳税评估,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免征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建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备案档案。各税务分局应建立《技术开发、转让合同备案台账》(见附件四),分户记录营业税免税情况,作好统计分析工作。在半年及年末终了15天内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五)上报市局。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