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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财农税[2008]5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10-31 生效日期:2008-10-31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精神,为减轻个人购买住房的税收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8年11月1日至11月6日房交会期间,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继续按2008年秋季房交会政策执行。
 
  二、2008年11月7日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对个人购买套内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下调到1%。
 
  三、2008年11月7日后,在本年度内,各区县自行组织的房交会可参照执行重庆市秋季房交会契税优惠政策,其中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契税税率按0.7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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