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郑地税发[200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10 | 生效日期:2007-01-10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147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加强饮食业税收征管的措施,现通知如下:
饮食业营业税管理的重点是核实纳税人的营业收入。核实纳税人的营业收入要充分发挥“以票管税”的作用,并辅之以其它合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建立复式账的,实行以票定额法,按照纳税人每月开具发票金额加上核定的未开票金额计算出其营业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开票金额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规模大小按照发票开具金额在30%的幅度内确定。凡未建账和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以票定额法和成本费用定额法、以桌(座)定额法或其它有效的方法孰高的原则确定其营业收入。计算办法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除外)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营业收入按发票开具金额确定;企业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的,营业收入按“以票定额法”确定。具体办法另定。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确定参照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
账制健全、核算真实的餐饮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核算情况及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鉴定,经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实行查账征收。未经批准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当年累计收入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不低于10%的所得率计算,当年累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不低于12%的所得率计算。多业经营的,凡上年度餐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50%(含)以上的,纳入餐饮业管理,应税所得率按不低于10%执行。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餐饮企业在年度中间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一律适用33%的法定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 万元(含)以下,可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适用两档照顾性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管理
个人所得税统一实行核定征收。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4%随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3%随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暂按2006年营业收入确定年收入数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确定后,按上述规定的随征率核定个人所得税。
四、发票管理
开展发票专项整治,整顿管理秩序。一是管理员在日常巡视中,对企业取得的发票进行重点关注,发现假发票的要取证后,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处理。二是组织稽查人员到假票泛滥的商场、车站等场所进行蹲点检查,争取公安部门配合,对票贩进行严厉打击。三是改革发票抽奖办法,实施二次抽奖,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自觉性。四是广泛宣传真、假发票鉴别方法,提高税务人员、消费者识别真假发票的能力。五是推广税控装置,认真开展“票表比对”工作。
五、稽查管理
建立饮食业税负监控机制,实施末位重点稽查。凡实行查账征收的餐饮企业,年度税收实际负担率排位靠后的,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重点稽查。
对饮食业开展发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发票的开具、保管情况,严厉打击倒卖发票、开具假发票的违法行为。
对国税管辖的企业,对核定后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可提请地税机关停止供应其发票。
六、信息交换
实行县(区)级饮食业纳税信息交换制度。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地方税务局将饮食业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除外)营业收入和征税情况以电子或纸质形式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将管辖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情况以同样方式传递给同级地税局,信息交换后进行认真比对。
二○○七年一月十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