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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及农、林、牧、渔项目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国税函[2008]30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12-03 生效日期:2008-12-0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的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对2008年度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及多缴退税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类型
  本次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及多缴退税的企业类型包括以下两类: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二、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类型的纳税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办理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报备手续。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200801版)》(详见附件1);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的公示名单清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提供)。
  (二)已办理减免税报备手续并在2008年一至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办理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多缴退税手续。
  1.书面退税申请书;
  2.《退税申请书》;
  3.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三、后续工作要求
  (一)已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及多缴退税的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加强对年度申报表中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核算,对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已减免或已退的税款,应及时增加(冲减)相应栏目数额,以保证年度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二)对已在本次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备及多缴退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向税务机关补充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能及时报送的,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补征相应的税款。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若与新政策相抵触的,应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200801版)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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