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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地税函[2008]64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10-30 生效日期:2008-10-3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国际税收工作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二、广州市由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负责《证明》的审核和开具工作,其他地区则由各市局税政科负责。
 
  三、各市开具的《证明》的编号以“地区简称+类型+年度+顺序号”的规则进行编排,如广州市局在2008年为个人开具的《证明》编号为“穗地税个字[2008]x号”,为企业开具的《证明》编号为“穗地税企字[2008]x号”,其余以此类推。
 
  四、各市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填妥下列备案表报省局备案。
 
  附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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