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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清查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国税发[2008]29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11-03 生效日期:2008-11-0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查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的通知》(国税函[2008]7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在完成对相关稽核异常抵扣凭证的核查工作后,应根据核查结果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抵扣凭证核查确认通知)》(文书格式详见附件3),通知纳税人核查结果以及相关的处理要求。
 
  二、文书的字轨编码由各单位自行编制,具体的编码规则均为:X国税核处(2位年份)第税务机关编码(7位)+管理部门编码(2位)+顺序号(3位)号,如天河区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抵扣凭证暂不予抵扣通知)的字轨编码为:天国税核处(08)第144010601001号。
 
  附件:1、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抵扣凭证核查确认通知)(略)
 
  附件:2、国税函[2008]71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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