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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函[2008]18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4-16 | 生效日期:2008-04-16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待遇的请示》(穗国税发[2008]66号)收悉。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生产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及研发生产精重模、精密腔模、模具标准件等,该公司原注册资本为5526.7万美元,2004年12月和2006年8月,经批准增加注册资本2763.4万美元,占原注册资本的50%,并于2006年12月全部到位,追加投资后的注册资本为8290.1万美元,追加的投资用作购买新的生产线及新项目的其他支出,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三类第(十六)条第5项(H031605)、第三类第(二十)条第6项(H032006)、第二类第(二十)条第8项(H032008)、第三类第(二十)条第11项(H032011),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关于该公司申请享受追加投资税收优惠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的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该公司追加投资单独计算享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收优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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