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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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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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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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8-06-06 |
生效日期:2008-06-06 |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省局对征管系统中农产品加工企业2007年的申报数据进行了检索,对其进项税额构成进行了分析,发现部分地区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凭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占企业全部进项税额的比重异常,有的高达99.9%。作为工业企业,正常生产必然耗用一定量电、水等燃料动力,甚至还应存在正常发生的运输费用。企业进项税额构成中无水电耗用部分和运费抵扣,全部凭收购发票和普通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属不正常现象,存在一定的疑点。因此,省局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索的基本情况:2007年全省4224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全年共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60亿元,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65亿元,占企业全部进项税额的41%。全省11市中衡水、邢台和张家口比重较大,分别为80%、70%和68%。全省135个区县抵扣比重在全省平均值以上,56个区县抵扣比重超过80%,33个区县局抵扣比重超过90%,其中邢台临城县、邯郸邯山区、张家口赤城县抵扣比重高达99%。具体情况参见附表。
二、针对上述农产品加工行业进项构成异常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抵扣比重在80%以上的区县局应进一步对本地区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筛选疑点纳税人,并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各市应在本地区抵扣比重超过95%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范围内,进一步筛选疑点企业,对其进行纳税评估。
此项评估工作要求于7月31日前完成,评估结果于8月1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三、主管税务机关尤其是农产品加工已形成区域规模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特点,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日常监控,全面掌握企业生产规模和能耗情况,监控其进项构成是否合理,购销、能耗是否正常。
四、长期以来,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一直是增值税管理的薄弱环节,近年来查处的一些偷骗税大案,不少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各级国税机关应定期深入开展农产品加工行业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实耗、生产能力等多种分析方法,评估企业销售和抵扣情况,从而实现对农产品加工行业的有效控管。
附表:
1、《2007年全省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情况表(分区县)》(略)
2、《2007年全省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情况表(分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