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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国税办[2008]17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25 | 生效日期:2008-04-2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协调公开流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有关要求,并结合市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以本级机关产生的政府信息为主。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评议。
第五条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相关处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党组统一领导,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系。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首次规范公开。各处室依照《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所列责任信息的类别,制作主动公开信息,以电子文本形式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随附索引(索引格式见附表)。其中,执法规范类公开信息应包括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文件标准格式报送。对文件中部分内容已废止失效的,也应列入公开内容并注明废止条款。
第九条 及时维护与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各责任处室应在15日内制作并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必要的公开前审查后,填制《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编制表》(见附表),一并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除公开目录列举的内容外,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由相关部门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发布。
第十条 年度清理。年末各责任处室协同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对全年主动公开信息内容进行自查和整理,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更新,保证公开内容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流程依照《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执行,并通过填制《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承办单》(见附表)完成部门间流转。
第四章 公开前审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所有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范围、形式和时机等。
第十三条 应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必要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处室负责人审查;
(三)拟公开的内容较为重大的,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四)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还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十四条 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信息应当依照《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 评议与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定期组织由特邀监察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反馈、积极整改。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定期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检查考核,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逐步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和年度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对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并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局可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工作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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