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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41号公告--关于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41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08-05-30 生效日期:2008-05-30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

  1.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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