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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地税函[2008]14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4-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该营业税的减免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减免税审批时间
为便于管理,纳税人应于每年的7月10日前申请办理上半年的减免税手续,次年的1月10日前申请办理上年度下半年的减免税手续。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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