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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国税函[2008]15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5-15 生效日期:2008-05-15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4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各级国税机关要按规定快速办理。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因地震灾害给我省部分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为受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更方便、优质、快捷的办税服务。
 
  三、各地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尽快将有关规定事项告知相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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