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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国税函[2008]8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3-14 生效日期:2008-03-1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国税机关应及时将该政策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抓紧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手续,属于市、县国税机关审核、审批权限的事项,应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二、对需要报送省局或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批事项,请于2008年4月20日前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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