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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地税发[2008]1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3-03 生效日期:2016-12-11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拟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请示》(长地税发[200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8年3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按期纳税的(交通运输、广告、房屋租赁、典当、按摩、网吧和氧吧行业除外)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外县(市)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3000元。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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