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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珠地税发[2008]4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3-07 生效日期:2008-03-07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2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关于规范和促进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珠地税发[2006]230号)的要求,我市已经全面建立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制度,因此,凡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在我市开展的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规定的涉税鉴证业务,都必须比照现有鉴证业务种类报送汇总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汇总表(半年报)如下:

附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鉴证汇总表(半年报)

年 月―― 月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汇总表(半年报)

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委托人(纳税人)名称
电脑编码
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所属时间
报告书编号
注册税务师
项目名称
项目总金额

说明:
1、本表为当年累计数;
2、本表于每半年终了15天内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报市地税局征管科。

法人代表(签章): 填报人(签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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