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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珠地税发[2008]4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3-07 | 生效日期:2008-03-07 |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以及省府《关于同意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若干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7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度开始,我市全市范围内适用粤府函[2008]7号文同意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5月1日至15日以及11月1日至15日。纳税人选择分两期缴纳的,每期缴纳的税款为全年应纳税款的一半;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5月1日至15日。
根据粤府函[2008]7号的文件精神,我市自2007年12月1日起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应按其适用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税款,纳税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15日。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珠海市内的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纳税人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审批
(一)减免税的受理时间
各管理区(分)局于每年度的8月份前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资料。
需上报市一级以上税务部门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各管理区(分)局必须于每年9月1日前将申请资料上报市局,逾期上报的,市局原则上不再接受申请。
(二)政策性减免税的审批
各管理区(分)局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各有关文件的规定,负责对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的审批。
(三)困难性减免税的审批
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审批权限问题按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0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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