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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国税函[2008]4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2-02 | 生效日期:2008-02-02 |
济南、济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4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包括上交的超过实际收入总额2%的部分,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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