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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14号公告--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14号公告 |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 |
发文日期:2008-03-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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