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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代扣代缴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萍府办发[2008]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2-16 生效日期:2008-02-16
 

市政府各部门: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代扣代缴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代扣代缴的意见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由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支付工资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个人所得税统一申报、代扣代缴。

  一、支付个人所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和计算方法  1、在职人员的收入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在职人员领取的各类加班费、各类奖金、各种属于工资性质的临时劳务费和相关的其他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2、可扣除项目:政府特殊津贴、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付的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扣缴个人所得税项目。
  3、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每月工资津贴收入减去第二条所涉及的可扣除项目和法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即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二、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操作流程  为方便扣缴义务人进行申报、计算和扣缴个人所得税,地税机关在市会计核算中心安装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在市人民银行设立专户帐号(帐号:371000400)。每月发放工资后,市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人员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通知各单位将扣缴的税款于当月底前汇往专户帐号。次月7日内,市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向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履行申报义务。地税机关经与银行对帐后,提供税票给市会计核算中心。

  三、有关工作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市会计核算中心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市会计核算中心要按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办法,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税务机关要根据扣缴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个人缴税方面的鉴定和证明。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市会计核算中心做好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工作。
  2、地税机关要每月对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虚假申报和拒不申报扣缴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处理。
  3、由市直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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