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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政办[2008]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2-18 生效日期:2008-02-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和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交通厅《关于开展集中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闽监发〔2007〕4号)精神,我市各级机关公务车已从2008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辆通行费,为全市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作出了表率。为进一步深化清理工作,确保完成省上确定的清理工作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清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限  按照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和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交通厅《关于开展集中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闽监发〔2007〕4号)规定,以下六类车辆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即:
  1、军队车辆。
  2、武警部队车辆。
  3、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4、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5、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6、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经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的车辆。
  凡在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以外,依然违规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的车辆,以及各地各部门自行出台的与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均属于本次清理和纠正的范围。

  二、清理范围  经调查摸底及登记统计,我市目前享受减免通行费的车辆有:运载地产化肥车、邮政车、南平市台商自用商务车、邵武铁武林车辆有限公司新生产的农用运输车及变型拖拉机、县(市、区)客商自用商务车、运载牧草车、运载有机肥车等。上述车辆按规定属于清理范围。为确保我市清理工作按省上要求限时到位,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取消以上车辆享受减免通行费的待遇,原各县(市、区)政府出台的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三、工作要求  1、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减免政策,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可依法享受减免通行费的车辆外,今后过往车辆一律缴纳车辆通行费,否则视为规违处理。
  2、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大上级有关免征政策及清理范围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严格执行规定,依法收费,对私放人情车的要作出严肃处理。
  3、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和维护正常收费管理秩序,确保过往车辆安全、畅通。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级监察、效能、纠风和交通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加强监督、依法规范征收、杜绝违规收费”的总体要求,密切配合,对所辖区域的重点路段开展明察暗访,加强检查督促,令行禁止,确保上级清理工作有关精神贯彻落实。对依法不应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拒不缴费、拒不纠正的特权车、人情车,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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