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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地税函[2008]4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2-03 | 生效日期:2008-02-03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做好新老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按照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暂按当期累计利润总额确定税率,即累计利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填列。 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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