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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补充及更正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际便函[2008]35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8-02-29 生效日期:2008-0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局:

  2008年1月29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该文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取自我司2007年8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税收协定执行手册的通知》(际便函[2007]154号)下发的税收协定执行手册。现发现该股息税率一览表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 遗漏了与澳大利亚的协定,该协定税率为15%;

  5 与墨西哥协定税率为5%,而不是表中所列的8%;

  7 该表制定后生效,应予补充列入的协定:

  文莱:适用5%税率,

  希腊和阿尔及利亚:在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适用5%税率;

  其他情况下适用10%税率。

  以上请一并予以补充及更正。同时对手册中其他内容尤其是对以列表形式进行统计的条款规定执行中予以注意,如有问题或错误以协定规定为准,并请将发现的问题及错误及时反馈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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