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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发[2008]2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2-25 | 生效日期:2008-02-25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8]38号)收悉。安联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分公司)总公司为德国安联保险公司,目前依法分别在江门设立非独立核算营销部,并负责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
鉴于广州分公司对江门营销服务部经营业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其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九十条规定,同意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并申报缴纳其江门营销服务部2007年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和2008年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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