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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东府[2008]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21 | 生效日期:2008-02-21 |
各镇人民镇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镇府《关于同意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5号),我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出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市区行镇区域(包括莞城、南城、东城和万江)和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行政村)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根据镇(街)经济综合发展情况,从2007年1月日起,我市土地级别划分为五个等级,并分为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两大类。具体适用税额如下:
东莞市土地分级和税额标准情况表
适用镇(街)
南城)、虎门、长安、塘厦、常平、松山湖
在上述情况中:
1.非工业一类用地税额标准暂时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欠发达村税额标准,不仅适用于欠发达村集体拥有的土地,欠发达村其他土地适用该土地所在镇的税额标准。
3.根据经济发展变化情况,若今后各镇(街)适用的土地级别需要调整,再另行通知。
4.征收时间
(一)2007年度未按上述土地级别和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从2008年3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三)松山湖、虎门港自2008年1月报日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配合地税部门抓紧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财政局、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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