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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05 | 生效日期:2008-03-05 |
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六安、巢湖、池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19)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170)的规定,自2007年度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宿州营销服务部、亳州营销服务部、六安营销服务部、池州营销服务部、巢湖营销服务部、淮北营销服务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市),和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市),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市)、蚌埠营销服务部、阜阳营销服务部、淮北营销服务部等作为新增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由其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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