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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皖安机械厂2007年度上交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05 | 生效日期:2008-03-05 |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6号)的规定,安徽省皖安机械厂(164厂)2007年度向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上交的技术开发费66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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