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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建四局六公司2007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10 | 生效日期:2008-03-10 |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4号)规定,中建四局六公司2007年度向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450万元,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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