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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函[2008]12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3-03 | 生效日期:2008-03-03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不予加收滞纳金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操作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不予加收滞纳金通过《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表》进行系统操作。申请应由发现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的税务所或提出申请的纳税人提交,受理审核人员应在CTAIS系统 "分户滞纳金查询"中核实滞纳金金额;"申请理由"统一填写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书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经征管科和计统科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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