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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8)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发[2008]36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2-01 生效日期:2008-02-01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和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13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文中所述4家基金会的公益、捐赠性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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