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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地税流[2008]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2-05 | 生效日期:2008-02-05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应当开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
二、对水利工程单位为农田灌溉或排涝取得的水利工程水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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