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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地税地[2008]1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2-21 | 生效日期:2008-02-21 |
浦东新区、长宁、普陀、徐汇、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区、崇明县财政局,税务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市贯彻新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正在研定之中。为了做好本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本市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前的有关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列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二、本市新的适用税额未确定之前,暂按原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待本市新的适用税额确定后,按新的适用税额计征,多退少补。
三、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征收机关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耕地占用税仍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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