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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国税发[2008]5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2-25 生效日期:2008-02-2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为保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实际退库数据的一致性,各局须对审核通过的出口自用旧设备的应退税额,在审核系统--退税审批――特殊录入中进行录入。

  请依照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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