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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地税发[2008]3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2-22 | 生效日期:2008-02-22 |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开具发票的,在提出使用申请时,应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应于2008年3月底前补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擅自改动开票软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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