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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广东省湛江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新版)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函[2008]9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2-03 | 生效日期:2008-02-03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制广东省湛江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的请示》(湛国税发[2008]4号)收悉。经研究,针对你局近期发现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模仿"税眼"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格式,采取拆分虚开、大头小尾手法开具发票的情况,为加强对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省局同意在全省尚未统一印制"税眼"税控系统专用的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之前,暂由你局印制千元版、万元版和十万元版限额的"广东省湛江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式样见附件),印制总数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的使用量;同时,试行使用无色镭射防伪技术印制防伪标识,该防伪标识在人民币鉴别仪的照射下,呈现以税微为背景,印有"115"阿拉伯数字的立体图案。税微长为2.70CM,宽为1.70CM,周边由48条断续放射状光芒射线组成。以进一步巩固你们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推广应用"税眼"税控系统的成果。
此复。
附件:
1.广东省湛江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千元版(略)
2.广东省湛江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万元版(略)
3.广东省湛江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十万元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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