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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地税企[2008]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2-25 生效日期:2008-02-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预缴纳税申报表")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预缴纳税申报表格式及填报口径
  为了使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完成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工作,在预缴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加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
  另增设了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和独立纳税等三个选项。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除上述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独立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需要填报的有关项目
  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至9行,18至20行的"累计金额"列。
  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1、22行的"累计金额"列。
  选择"独立纳税"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至9行的"累计金额"列。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需要填报的有关项目
  凡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只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至3行,11至15行。
  凡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只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至15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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