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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国税发[2008]3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2-25 | 生效日期:2008-02-25 |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以下简称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该项业务时,对其从业资格一定要进行认真审核,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从事的涉税鉴证业务一律不得受理。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鉴证工作作为纳税服务的重要补充纳入管理范围。要本着服务税收、有利于征管的原则,充分信任和利用注税行业专业力量,发挥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协税、护税作用。要在行业宣传、税收政策提供、税收业务辅导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将该项业务落实到位。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担负起监管的责任。要求各税务师事务所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严禁各种违规操作;要求严格按照该准则的工作程序完成涉税鉴证,包括签订业务约定书、统一收费并开具发票、安排项目承办人员、资料准备、确定结论、按照规定的标准撰写鉴证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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