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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国税征[2008]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1-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近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发〈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企业) 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 的通知》 (津工商企注字[2007]10号) ,该通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企业) 办理工商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为做好相应的税收管理工作,现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企业)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司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企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须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其经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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