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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地税所[2008]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1-28 | 生效日期:2008-01-28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局制定的与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报表,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我市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只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查帐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在外省市设有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填报)。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考虑到我市实际情况,仍保留了应税所得率的三个选项,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要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四,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暂全部采取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五,要认真做好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调查摸底工作(包括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便正确计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六,要及时做好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等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纳税人及时了解如何进行新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确保新纳税申报表的使用。
七,市局拟定了关于2008年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已刊登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和远程电子抱税网站上,各单位可在报税大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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