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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8)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2008]25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1-23 | 生效日期:2008-01-23 |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文中所述的4家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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