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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梅地税发[2008]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1-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加强与财政、国土部门的沟通联系,认真做好实施新耕地占用税条例的各项工作,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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