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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河府[200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02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管理工作,防止各种偷逃漏税或变相偷逃漏税的现象发生,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底前,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2007年前市直企业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资质称号进行全面清理。凡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获取有关资质称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变相偷逃漏税的,必须立即纠正,取消相应的资质称号。

  二、今后,市直有关部门对企业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资质称号认定或出具相应证明的,需将认定情况或证明材料报市政府核准。

  三、税务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执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报标准,严格把好审核关。

  四、凡资质称号认定情况或证明材料未报市政府核准,擅自授予企业涉及税收优惠的各类资质称号或出具有关证明,或违法违规批准企业税收减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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